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规范测绘队伍,依据《辽宁省测绘资质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抚顺市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内容:
1、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
2、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3、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4、近3年内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5、测绘成果保密情况;
6、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7、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8、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请年度注册须提供以下资料:
1、《测绘资质申请表》;
2、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合订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3)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4)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5)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6)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7)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8)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
第六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办理程序:
1、市规划局受理、初审年度注册材料;
2、市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测绘单位所报送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注册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要求的,提出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意见。
3、市规划局自注册工作开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市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汇总报表、初步审核结果和总结报告,并上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局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缓期注册意见:
1、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3、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或未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可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
5、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
7、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
8、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八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单位应按照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局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不予注册意见:
1、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3、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6、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50万以上测绘项目的;
7、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8、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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