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跟踪管理,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从规划放线到规划核实,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城乡规划控制区内各类建设工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进行建设,并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将规划许可的相关资料转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适宜位置设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施工放线。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放线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并邀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建设单位参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放线测量成果等技术资料报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设工程正式进入规划批后跟踪管理。
第十条 当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达到室外地坪标高正负零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提前申请验线;验线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共同进行;验线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跟踪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地下工程、建筑首层平面位置、尺寸、正负零标高以及退让距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建筑物的层数、层高以及总高度、单元数、外形等与审批情况是否一致;
(三)建筑立面形式和细部处理,外饰材料和建筑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四)夜景亮化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五)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要求实施到位;
(六)临建及违建拆除情况等。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分别对建筑工程的地下工程、首层、主体、外饰、夜景亮化工程、附属与配套工程施工、临建违建拆除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认真填写《抚顺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报告》,建立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跟踪管理检查允许的误差:
(一)单体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面积,按照不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1%控制;
(二)绿地竣工面积误差不大于5%;
(三)高度误差按照下述规定标准控制,但必须同时符合日照标准、限控高度等强制性指标和技术规范。
建筑物分类 允许误差
多 层 0.1米
高 层 0.2-0.3米
超高层 0.3-0.5米
第十四条 《抚顺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前置条件,要全面记录建设工程施工放、验线、日常巡查及违规处理情况;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邀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属于《抚顺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部分)、第二款: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的、第四款: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并提交市规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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