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彦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科学利用矿产资源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步伐的建议》收悉,现结合全市绿色矿产创建基本情况并针对所提5条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情况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绿色发展是我国发展的重大战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我们也深刻认识到,绿色矿山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思想“五大发展理念”的载体,更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示的抓手。为此,自2012年开展绿色矿山试点工作以来,我市对此项工作极为重视,我局深入贯彻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绿色矿山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继2012年绿色矿山试点取得经验之后,《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试行)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19〕1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辽政办〔2022〕16号)等文件相继出台,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全面铺开。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对符合创建绿色矿山条件的(生产状态及证照手续齐全),到2024年末,我市按国家和省级创建任务指标,将建成绿色矿山19家(其中国家级试点入选5家,省级先期入选1家,三年行动方案入选13家),目前已有15家矿山企业完成创建任务,经国家、省级考核达标后纳入国家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2024年将推进剩余4家创建单位(金晟铜矿、下大堡金矿、锶贝佳矿泉水、鑫兴镁业有限公司菱镁矿)完成省级绿色矿山创建任务。
并且,我市因处于大伙房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为落实水源地保护任务,水库上游清原、新宾、抚顺县一些矿山增储上产提高规模受到《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的制约,一些矿山矿权手续到期后难以延续,停产矿山较多,截止2024年3月份全市有效采矿权101家(矿权数量可变动),处于生产状态的矿山企业仅16家(上述金晟铜矿仅4家企业具备2024年绿矿创建条件)。鉴于大多数停产矿山不符合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短时期内我市绿色矿山创建数量客观上不会有较大数量的增加。
此外,对未来具备生产条件重新启动生产的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辽自然资发〔2022〕62号)和《关于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3〕57号)要求,在采矿权延续手续办理和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绿色矿山建设将作为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要求落实,即:在绿色矿山三年行动阶段性集中创建结束后之后,绿色矿山建设将伴随采矿权办理和矿山投产而长期开展。采取上述措施确保生产矿山全部实现“绿色矿山”创建的目标。
二、针对所提五条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及长期推进措施
(一)关于“绿色生产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议方面
针对您提出的绿色生产建议我们已全面采纳。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试行)的通知》(简称考评标准)规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是各类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上述“考评标准”对技术、设备、工艺、“三率”指标均有明确标准。我市已建成绿色矿山在达标的基础上,从增加资金投入更新设备、改革工艺方面加大技改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如:抚顺县马郡城铁矿大东选矿厂尾矿干排项目预算1172万元,建设规模为年处理尾矿30万吨,建筑面积1347.7m2。现已投入240.25万元。购入了浓缩旋流器组、脱水筛、渣浆泵200HWCPA、渣浆泵65HWCPA、盘式真空过滤机、振动型斜板浓密机、热熔机、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等设备;兴州铁矿建立了尾矿脱水系统,提高尾矿脱水率,达到尾矿干排效果,处理后的尾矿直接外卖。并且兴洲铁矿建立了选矿废水处理车间,通过透加药剂、沉淀等过程实现了选厂废水全部处理,处理后的废水供选厂循环使用。即通过改进工艺、提升选矿能力使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
从上述情况来看,已完成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的企业,绿色生产及生产技术方面已符合绿色矿山评估标准。此外,我们还将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对今后陆续实施绿色矿山创建的企业,依据《辽宁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并结合矿山企业信息公示监管工作的开展,对生产技术事项进行监督,不达标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不能完成整改的及时移除绿色矿山名录或列入异常名录,进一步从矿权管理角度督促企业不断增加技改投入,持续性抓好综合利用率的提高。
(二)关于“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建议方面
您所提“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建议,我们已全面采纳。“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是绿色矿山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过程中,我们十分注重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年来,矿山企业在矿权新立、矿权延续办理过程中,均需提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这一前置要件,即需要编制、评审、提供“二合一”方案。目前,我市已建成15家绿色矿山中,已严格落实了“二合一”方案要求,即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和耕地复垦工作,我局相关业务科室已组织专家全部验收通过。实现了“绿色发展新模式,坚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要求。
今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中,我局还将严格落实“二合一”制度要求,对生产矿山到期及时组织验收,确保“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目标的实现。
(三)关于“建立激励制度”建议方面
针对您提出的“建立激励制度”的建议我们已完全采纳。 建立绿色矿山激励机制,激发矿山企业创建活力,是推动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途径。目前,《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辽政办〔2022〕16号)已全面实施,该方案配套制定了详细的激励政策,从土地矿产、财税、金融等方面提供了系列支持政策,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创建绿色矿山。如规定“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的单个矿山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收资源税”、“绿色矿山企业申请办理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可享受绿色通道”、“省政府对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实行奖励制度”等;自2022年开始,我市共有10家已建成绿色矿山享受到了政府补贴,已支付完毕125万元,2024年还将对4家矿山企业拨付40万元补贴。并且,近期《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落实 <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抚政办规 〔2024〕1号)正式实施,对2024年度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的企业将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资金。通过上述激励政策的实施,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进一步调动了矿山企业绿色矿山的创建积极性。
在今后常态化绿色矿山创建中,我们还将按照相关规定,在企业绿色矿山创建申报环节,及时组织第三方评估并上报省厅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发放绿色矿山牌匾,并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规定落实好土地、矿山、资金等激励政策,切实发挥好激励政策在绿色矿山创建中的引领作用。
(四)关于“开展联合监管,探索退出机制”建议方面
针对您“开展联合监管,探索退出机制”的建议我们
已全面采纳。目前,绿色矿山监管方面,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我们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落实。一是申报环节加强监管。对完成创建绿色矿山任务的企业,对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对绿色矿山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经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审定通过的,我局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且,省自然资源厅对绿色矿山申报材料在省级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如存在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的问题,查证属实将不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二是对绿色矿山项目库管理。对纳入项目库的绿色矿山企业不符合《辽宁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6种情形,移出项目库,不再享受相应支持政策;此外,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每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抽查检查,对检查中申报信息不实、指标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由抽检技术人员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列入异常名录的处理。从工作实际情况看,我市2022年因小莱河铁矿不及时、不积极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已被移除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还将对长期停产以及社会举报查实、弄虚作假、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绿色矿山,会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加强联合监管,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对应移除绿色矿山名录的按程序移除。
(五)关于“大力推广宣传,增强绿色意识”建议方面
针对您所提“大力推广宣传,增强绿色意识”建议我们已全面采纳。结合工作实际我们感到,增强企业创建绿色矿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做好宣传工作的主攻方向。因此,近4年来我局侧重对矿山企业直接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政策的宣传。自2021年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以来,我局对持证生产的矿山企业全部进行了走访和政策宣讲,累计达30余家。通过面对面绿色矿山建设政策的宣讲,提高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创建意识,为全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在三年行动绿色矿山集中创建任务完成后,伴随常态化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开展,还将持续加大绿色矿山创建宣传工作,切实提升生产矿山对绿色矿山创建有关政策的了解,增强企业创建绿色矿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综上,您所提5条建议我局全面采纳,涉及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落实并将在长期矿政管理工作中采取措施持续推进。今后如有建议还望及时提出,我们将认真对待,积极处理。感谢您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6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