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通过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市域总体规划;指导专业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负责城市详细规划设计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批;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五)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招标;组织重大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组织重点建筑设计和环境景观设计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雕塑管理及建筑方案、建筑立面变更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状况数据库的建设及管理,负责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管理。
(七)组织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图编制和出版的管理工作;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管理;负责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负责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复制、转让、转借管理;负责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管理测绘市场;负责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
(八)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有关的违法违纪案件;协调处理城市规划、测绘纠纷案件;监督检查各级规划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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