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需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局、区(开发区、东洲区)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图纸为依据。
第五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按审批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工作。
(二)规划许可审批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及附图各一份。
(三)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平、立、剖面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各一份。(蓝图原件)
(四)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和竣工测量图。(原件各一份)
(六)执法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执法管理核实报告》。(原件一份)
(七)其他规定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内容:
1、建筑物使用性质、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应配建的基础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
2、总平面位置、退线距离(包括规划道路红线、绿化控制线等)、建筑间距、退让用地界限、出入口设置等;
3、层数、栋数、总高度、机动车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4、建筑立面形式,色彩效果,建筑饰面材质等。
5、其它规定内容。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1、中心线位置;
2、管线尺寸及电缆孔数;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4、其他规定内容。
(三)道路、桥梁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1、中心线位置;
2、横断面布置;
3、道路工程结构;
4、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5、其他规定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县、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受理后,应当由两名以上规划管理人员及监督检查与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凡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核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2)。
第九条 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的建设工程,核实检查人员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对影响城市规划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并整改。对整改合格的,重新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工程,不得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条 规划核实不合格未能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
(一)建(构)筑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规划验收竣工图和测量成果表,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城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
2、竣工图应当采用1:500或1:1000比例尺并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进行测绘,竣工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范围、建设工程及配套工程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绿地工程及道路工程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四至界限、退线距离(包括规划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化控制线等)、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实地平面布局等。
3、测量成果表中应当注明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名称、每栋房屋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阳台和阁楼面积、设备间等面积)、长度和宽度、建筑高度、房屋层数、基地内的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泊位等。(注: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要求核算,层数依据《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要求核定。)。
(二)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综合管线平面图、纵断图,并标明中心线位置、管径尺寸、埋设深度及相邻管线及建筑物的间距等有关技术参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各项技术指标使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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