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根据《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单位测制、提供各类测绘成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全市测绘成果监督检验工作;业务上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指导。
第四条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包括:
1、监督管理本市域范围内测绘成果质量;
2、组织检查、检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项目审批所需的地形图;
3、对全市的测绘成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配合省测绘质检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并予以跟踪管理;
4、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优秀测绘项目、测绘科技进步奖项目进行质量认定。
第五条 市规划局组织检查、检验的测绘成果包括:
1、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的地形图;
2、其它大比例尺地形图及专项测绘成果。
第六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检验:
1、比例尺为1:500,面积不大于0.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的,面积不大于1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0的,面积不大于2平方公里的地形测量,需提交地形图一份(包括电子版)。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需要补测的,补测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2、比例尺为1:500,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不大于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不大于10平方公里;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不大于20平方公里的地形测量,以及小于此标准但确定为重要建设项目的地形测量,测绘单位需提交测绘资质证明、项目合同或项目任务书、技术设计、测绘产品自检报告和技术总结、测绘成果(纸质品、电子版),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验收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需要补测的,补测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3、专项测绘成果
申报单位需提交测绘资质证明、项目合同或项目任务书、技术设计、设计审查意见、测绘产品自检报告和技术总结、测绘成果(纸质品、电子版)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检验工作程序:
1、被检测绘单位需提交检验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
2、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根据测绘成果的分级检验规定组织检查、检验;
3、检验完成后,出具质量检查、检验报告。
第八条 本市域内各类测绘成果,必须经市规划局组织检查、检验,并加盖测绘成果验审章,方可提供使用。未加盖测绘成果验审章的测绘成果,一律视为不合格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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