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建设项目选址
二、事项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三、办事程序
1、建设项目受理
2、现场勘察
3、局会审会批准
4、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1、含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的选址申请书;
2、建设单位法人等相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有关图件;
5、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以及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或者相应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国家安全、地震、气象、文物、军事管理等部门依法出具的意见书;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 5286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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