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事项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含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相关设计图纸、定线地形图、联合审定文件和意见书相关文件以及因项目特殊性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日照分析报告、内部挡光承诺、挡光补偿协议及挡光补偿工作落实完毕的情况证明;净空批复文件;社会维稳评价报告;违法建设结案通知书;安全评估报告;供暖办审查意见;翻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违建项目的实测报告;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设计规范、政府政策文件中明确事项的相关材料)
5、依照规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 52867467、5286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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