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二、事项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1、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5、土地使用价款(含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缴纳完毕证明
6、“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7、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包含违法建设行为提供违法处罚凭证;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投资、产业提出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提供提出前置条款的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由建设单位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专项审核报告或宗地所在政府出具的项目投资强度证明;涉及违约金的,提供违约金缴纳完毕证明;其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明确的涉及地方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五、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 52867467、5286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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