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依据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4执恢25号执行通知书办理公告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先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辽(2019)抚开不动产权第0001797号 | 辽宁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不动产证 | 210404001008GB00022F00040017 | 开发区高顺路紫龙新城12-9号-2-301 |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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