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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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依据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执恢41号执行裁定书办理公告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先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G1303001193
司晓雪
房产证
210404011014GB00008F00070005
抚顺开发区文华路23号高科公寓6#-4-201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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