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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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依据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执848号执行裁定书办理公告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先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抚开国用(2012)第109号
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土地证
210404011019GB00020W00000000
沈抚新城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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