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效率,缩减各城区自然资源行政违法案件查办时间,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启用四个城区分局执法专用章,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市自然资源局、各城区分局及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对抚顺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二、设计与制作
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设计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包含明确的自然资源局标志、专用章名称和编号。行政执法专用章的物理章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制作,下发分局使用,原则上不启用电子印章。
三、控制与使用
“行政执法专用章”仅限用于以抚顺市自然资源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出具的各类文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具有与抚顺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超出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由顺城分局使用,抚顺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由新抚分局使用,抚顺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专用章(3)由东洲分局使用,抚顺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专用章(4)由望花分局使用,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专用章(5)由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使用。
行政执法专用章的用印范围:抚顺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2)(3)(4)用于规划类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用章。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专用章(5)用于涉矿涉地类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用章。
行政执法专用章是实施行政执法自然资源领域案件查处工作的专用章。在市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对外需要出具法律文本的,由用章单位加盖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过程中用章单位应注重保密,不得随意外借、转借或私自带离工作岗位;明确用章规则和责任,并做好用章登记台账管理及复印件留存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加盖行政执法专用章,受委托单位需要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二)《抄告单》、《案件管辖移送书》、《接受调查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迟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加盖行政执法专用章,需要受委托单位出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或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委托的分管业务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
(三)《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拆除的函》、《问题线索移送书》加盖行政执法专用章,需受委托单位出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或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委托的分管业务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四)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要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行业政策解读和指导监督,按照业务分工和案件需要,配合受委托单位出具相关材料。
(五)各城区分局协助受委托单位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工作,积极协调属地政府(街道)等部门配合受委托单位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四、附则
本制度自2025年4月28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其他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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