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职责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具有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履行自然资源及林业和草原工作义务和行使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2、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3、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4、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5、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6、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7、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8、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9、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
10、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
11、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12、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13、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
14、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和造林绿化工作;
15、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16、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17、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18、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
19、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20、拟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
21、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22、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规划,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23、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资金,提出自然资源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
24、负责自然资源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25、依法组织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
26、负责城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招标,组织重大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组织重点建筑设计和环境景观设计管理工作。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
三、标准
见执法清单
四、程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媒体反映、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监督途径
六、执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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