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坚决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守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将全市2起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如下。
一、抚顺市东洲区某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
经调查,抚顺市东洲区某有限公司,在其东侧的3采区于2023年至2025年越界区域开采X矿矿石动用资源量0.829千吨,采出的矿产品中有价值的已经销售,涉嫌越界采矿。
(二)处理结果
1.法律依据
抚顺市东洲区某有限公司越界采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越界采矿违法行为。
2.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抚顺市东洲区某有限公司越界采矿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抚顺市东洲区某 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91288.1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8693.22元;合计罚没款额人民币219981.34元。
(三)警示教育意义
越界开采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其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守资源和生态底线,切实保护好自然资源。
(四)违法现场照片


二、抚顺市东洲区某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
经调查,抚顺市东洲区某有限公司,在其2采区于2021年-2022年矿位于采区采矿许可证外X矿矿石动用资源量1.22千吨,界外动用围岩808.81立方米。涉嫌越界采矿。
(二)处理结果
1.法律依据
抚顺市东洲区某有限公司越界采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越界采矿违法行为。
2.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抚顺市东洲区某有限公司越界采矿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抚顺市东洲区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共计7185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778.7元;合计罚没款额人民币82636.7元。
(三)警示教育意义
越界开采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其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守资源和生态底线,切实保护好自然资源。
(四)违法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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