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省级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2〕129号)有关要求,清原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清原满族自治县钧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拟同意通过的该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清原县自然资源局矿管股联系。
1、清原满族自治县钧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pdf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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