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新、杨雷代表:
您二位提出的关于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一刀切、保护清原绿色经济区中药材产业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遵守国家政策和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允许中药材产业适度发展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禁发生“非粮化”行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明确要求,一般耕地也应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在耕地上推广种植人参等中药材可能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影响粮食安全大局。我市作为辽宁省耕地保护重点地区,需严格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稳妥处理特色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的关系。
目前,我市存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人参等其他经济作物的问题,造成一定程度的耕地地类减少及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关于稳妥审慎处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问题的要求,我局根据人参等作物种植实际情况,确定其恢复粮食作物种植时限,未强行将人参种植地块直接恢复为耕地,避免了“简单化”、“一刀切”处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的问题,同时在“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中,增补了相应数量的永久基本农田,保证我市耕地保护任务的落实并缓解了种参永久基本农田的恢复压力。
考虑到目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人参存在的政策限制,结合辽东绿色经济区实际,可通过以下途径推动特色种植业健康发展:鼓励非耕地资源利用,引导人参等经济作物向林地、坡地等非耕地转移,充分利用辽东山区适宜的生态条件,发展林下参、仿野生种植等模式,既符合政策要求,又能提升产品附加值。
二、关于修改“园地”划定标准,将中药材种植区不再划定为园地
目前,我国土地分类标准严格遵循《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国家标准,其中“园地”指以种植集约经营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为主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及其他园地(含中药材种植园)。现行标准将中药材种植区纳入“园地”管理,主要基于其种植特性(多年生、集约经营)与园地定义相符。您二位提出的“中药材种植区不再划定为园地”的建议,旨在突出中药材产业的特殊性,促进其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但是若调整分类标准,需与国家层面政策保持一致。
我局将积极向省级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建议,推动在国土空间规划或农业分类标准修订中,统筹考虑中药材用地特殊性。现阶段,我市暂无法单独调整“园地”划定标准,但将充分吸纳您二位的建议,在政策执行中注重灵活性,并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未来若国家调整相关标准,我市将第一时间落实,助力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自然资源部门差异化确定基本农田比例,降低抚顺东部山区县永久基本农田所占比例
目前我市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耕地保护任务为280.8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234.0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比例为83.34%,辽宁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比例为82.23%,我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比例最高为抚顺县86.59%,最低为望花区75.18%,清原县比例为84.18%。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是结合国土调查、耕地质量评价、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扣除严重污染、生态退化、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等不适宜稳定耕种的耕地,优先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核心耕地及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省级部门是在充分考虑抚顺市的地域特点及国土现状调查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市下达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我市按照国家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优化”的原则,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省自然资源厅汇报,进一步反映山区县实际情况,申请在省级层面调整山区县耕地保护考核指标。
四、关于将国务院“两区”划定管控政策与耕地“非粮化”政策有机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支持代表建议落地,助力我市乡村振兴与生态保护协同推进。
感谢您二位对乡村振兴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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