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活动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五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市局根据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并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工作,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做好归档保存工作。
第八条 由业务承办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未通过全过程记录执法活动的或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或音像信息的;执法记录仪随意外借的,对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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